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08月21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凤庆县**书店门口路段处与被害人字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 到达现场处理。并在现场将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肖某某查获归案,现场检查中发现驾驶员肖某某身上带有酒气,执勤民警对肖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随后民警将肖某某带到凤庆县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肖某某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肖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4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字某某、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地址:凤庆县***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8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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