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威远县两河口“胖娃餐厅”吃饭并饮酒,饭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回威远县城区家中,当日14时许途经威远县严陵镇滨河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56mg/lOO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血液提取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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