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驿道镇迟家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处,与停在桥边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获悉后赶到现场,遂将其带至莱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当日被告人肖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269mg/100ml血液。经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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