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JB****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S263线穆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联系电话:1863044****。
2.案卷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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