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为鄂DS****),搭载乘客潘某甲、潘某乙等四人,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进南航大道东129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62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7550****。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