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粤A5****的轻型货车搭载张某某,行驶至本区**路进**道西410米处时,与甄某某驾驶的粤JR****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张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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