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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湘E4****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茶园中路出茶园南路北35米时,追尾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粤A2****小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出警民警在上址抓获留在原地等待的被告人肖某某。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破案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8月28日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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