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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三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园**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客车由民歌湖出发,行驶至竹溪大道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肖某某带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肖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宁市良庆区**园**栋**号房,联系方式:18677022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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