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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

2020年1月8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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