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德庆县**街道**市场附近路口时,同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肖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15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血液检验鉴定报告书;(3)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翁楚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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