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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街**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公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武侯区玉林生活广场“大龙燚火锅”出发,向双流区机场路近都段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肖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

检察官助理:唐旭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13****。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身份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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