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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森林**栋**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57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距光耀三路约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 (191.1±9.2)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为注销状态,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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