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6〕6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嘎洒镇景洪**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么龙路向宣慰大道行驶,当行至违法处理中心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8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核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6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景洪市嘎洒镇景洪**队**号,联系电话:1388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_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