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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3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F****小型轿车从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地下车库出发,于当日19时49分左右行驶至G2501杭州绕城高速下沙南收费站入口外广场时,与道路隔离设施护栏相撞,后继续行驶至该收费站内广场停车,造成机动车及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该肖某某抓获。

经血液检验,确认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已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视频、行车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州,联系电话:1538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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