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路**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武夷山市**大道**红绿灯路段时,同左某某驾驶的闽H*****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肖某某抓获。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某承当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1.0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