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实验学校教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新城**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苏AH****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油坊桥地铁2号口附近时,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杨某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城**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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