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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9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肖某甲驾驶其弟弟肖某乙名下赣******私家小型轿车,车上搭载一人肖某乙,在本市西湖区灌婴路滨江小区门口段由东往西靠中心护栏机动车道行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商圈*****”超标电动车三轮车(属性鉴定为机动车范畴),造成徐某某驾驶车辆侧翻倒地并多处受伤(轻伤一、二级)及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赶赴现场,肖某甲随同伤者一起前往了医院,民警勘查完现场后赶到曙光医院发现肖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南昌市嘉佑曙光医院抽取肖某甲血样检测。后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赣铭【2020】法毒鉴字第485号检验报告书得出结论:在送检的肖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250.6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性能及痕迹鉴定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肖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6.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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