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2********,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肖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在水库大坝上工地喝散装自烤白酒,后于20时50分从朋友家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当晚21时15分当车行驶到沧源县城街心花园(耿沧线K81+5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肖某某血液酒精血液乙醇含量为315.06mg/100ml。其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附照片)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证据(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02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应从重处罚。
2、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达到315.06mg/100ml,应从重处罚。
3、被告人肖某某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
4、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5、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21451****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