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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冀C*****轿车从榆关镇博士营村行驶到抚宁区消防队门口违规停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在抚宁镇金山大街整治路面违规停车时查获,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有酒驾嫌疑,后执勤民警将肖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含量为344.6038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卡口监控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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