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南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010公里肖桥村段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后将被告人肖某某控制至兰考县堌阳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送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22.41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等;2.证人周某某、代料某证实查获的经过;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肖某某的血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血醇含量,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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