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汽修门前路段时恰遇张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及王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临时停靠在停车泊位内,由于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湘******小型普通客车与中央护栏相撞后失控往右侧撞向**小型轿车及湘******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护栏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③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④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91****。

2.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