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0********,初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朋友李某某,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01号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周某某驾驶的苏JN****号车车头右前角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肖某某、乘客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掉头未让直行,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民警赶赴现场后,经查看周某某的行车记录仪确定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为肖某某,于是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77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另肖某某持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但未取得摩托车有效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肖某某的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定性定量鉴定意见、电动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现场照片以及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摩托车有效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栋**房,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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