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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0月28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在五峰镇石良司村三角田小区1栋602室吃饭时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的银灰色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女友葛某某从五峰镇原粮食局院内出发,沿五峰镇西北路、沿河西路往五峰镇石良司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车辆行驶至五峰镇沿河西路与水闸桥西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意见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717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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