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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宿舍,住湖南省娄底市**市场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4时56分,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无证且超速驾驶车辆号牌为湘******的报废小型轿车行驶至G354+583km+200m路段时,被正在该地段执勤的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1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且超速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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