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33分,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从湛江市麻章区**村往遂溪县**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肖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5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43461****。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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