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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时27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附近出发,沿奥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横龙三路路口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被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及提取登记表;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属性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647号、[2020]毒(毒检)鉴字第10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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