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4月 1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7日15时许,肖某某驾驶一辆豫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县永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永宁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处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0%以上的违法行为,核载6人,实载19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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