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现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赫章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5日执行不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从赫章县**乡**村**组其家中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世纪之星电动三轮车往松林坡乡街上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松林坡乡下街口路段处时,坠入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松林坡乡街中央挖的污水管沟里,造成肖某某受伤,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0.8毫克/100毫升。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伍成霖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现住赫章县**乡**村**组,电话:152856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