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黑B****3号**牌**型**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饭店门前处行驶时,将行人郑某某刮倒,造成行人郑某某受伤的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姜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肖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1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132.71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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