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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郯城县郯东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儒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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