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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住两江新区****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与张某某、谭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城区康德商场里一家餐馆吃饭喝酒,后肖某某独自驾驶渝B5****号小型轿车从石柱县城区康德商场出发经G50S沪渝南线往重庆市主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50S高家路段时,肖某某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并下车小便,被巡逻至此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下车准备对肖某某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肖某某发现执法车辆停车后,驾车驶离,后在丰都服务区被执法人员查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四大队将此案移交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办理。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后对肖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后肖某某被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93.2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第35810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静脉血液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高速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隆永宝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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