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云南省华坪县**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1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兰线由永胜县仁和镇往华坪方向行驶,17时02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70公里48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提取肖某某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1.995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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