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云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途径威叙公路K3+900m处(原舒交收费站路段),被开展路检路查工作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及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建议法庭对其判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缓刑考验期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1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肆页。
3.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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