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粤NB****”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肖某甲由曙光乡驶往黑支果乡方向。17时51分许,车辆行驶至瑞临线K1769+800m路段时,肖某某为避让一辆对向超车的小轿车,遂驾驶二轮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合某某驾驶的“云G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肖某某、肖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4日,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26271202000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某某、肖某甲无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肖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7.66mg/100ml。肖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合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肖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77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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