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弥勒市城区**乡MC酒吧内喝酒。到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至弥勒市城区银杏大道路与中山路向西200米处时,被弥勒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95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肖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6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1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酒店,联系电话135299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伍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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