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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4********,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镇**委**组**号,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街**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河高速公路由蒙自方向驶往锁龙寺方向,当天3时25分行至开河高速2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为87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30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7月7日

附:

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75267****;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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