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会昌县**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住会昌县**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赣BH9****二轮摩托车送鱼到会昌县**乡**村的罗某某(与肖某某系亲戚关系)家里,在罗某某的邀请下,喝了一两左右白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日15时06分许,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乡****门口路段时,实施超车过程中,未与前车确保横向安全距离,与右侧行驶由被害人文某某驾驶的赣BN0****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及文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受伤晕倒,文某某进行了报警。当天下午,会昌县公安局民警请医务人员抽取了肖某某的血液,后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肖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 2mg/100ml 。
被告人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受伤住院,在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案后尚未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肖某某到大队接受处理,后肖某某及时来到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伤愈之后自行到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福平
书记员:周东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目前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会昌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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