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P****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69057****。
2.案卷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