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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5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杏林大桥出岛方向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民警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厦门市仙岳医院抽血取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9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4.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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