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木工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邹平县**街道**村**号。2021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顺周村区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泰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车右前部与在该路口内由南向西停车后等待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淄博*******号电动二轮车左前部相撞,致韩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1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1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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