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川******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女儿邱某乙,从立山镇金山大市场往双牛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立山镇立瓦路三岔路口500米处时,被仪陇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

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电话1354759****。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