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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川S*****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农贸市场往双河口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行驶至开江县新宁镇龙门街口被开江县公安局公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7.8mg/100ml,即刻,在开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8年4月24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4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梅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电话:1868284****;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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