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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宝丰县*宿舍,系*职工。因在道路上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于2020年1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55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镇*村*路段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8mg/100ml,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县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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