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6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东莞市石排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时20分,被告人肖某某无证(准驾车型不符)醉酒(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7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从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出发,后行驶到石排镇工业大道汇华门窗加工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朱某清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S8****的汽车及道路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5日,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