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4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1时0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X****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段时,遇到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设卡整治,肖某某遂驾驶车辆冲卡撞到前面一小型轿车后还猛踩油门,后被民警拦停。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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