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拘留,同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廉江**银行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