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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拘留,同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廉江**银行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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