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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37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国市药华大路与药城大街交叉口处被安国市交警队查获,现场酒精式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7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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