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路**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37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国市药华大路与药城大街交叉口处被安国市交警队查获,现场酒精式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7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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