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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332196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院曹线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2.07mg/100mL。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3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管理考核表、现场照片;

4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住赞皇县**村

2.公安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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