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28分许,坪山交警大队接到坪山分局机训巡逻队员李某某报警称:在坪山区**街道**路与**路交汇处,一小车停在红绿灯路口,没有打双闪,司机在车内睡着,导致交通堵塞。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粤B7M****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被告人肖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查处时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且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初云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