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4228525197006140016,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路**号,现住宣恩县**镇**小区**栋**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26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0年2月9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7月12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在宣恩县**镇**市场与他人饮酒后,驾驶红色玛辉雅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镇**路往**方向行驶,途中遇另案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鄂Q****8号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因曾某某欲超车长按喇叭引起肖某某不满,当车行驶至**南侧红绿灯路口处等红灯时,双方再次相遇,二人遂发生口角、殴打。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经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经鉴定,肖某某驾驶的玛辉雅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8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红色玛辉雅牌电动三轮车、血样(均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肖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领条、调解协议书、证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恩施监狱(2010)恩监假释证字第10号假释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31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字第01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肖某某、另案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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